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292451号“CN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00: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41号
申请人:长城电器集团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2451号“C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各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594584号“CNC”商标、第3356598号“CNC”商标、第3415715号“CNC”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8458号商标、第5088462号商标、第16581608号商标、第19064271号商标、第9252482号商标、第4486549号商标、第23382833号商标、第35872423A号商标、第46418051号商标、第28446225号商标、第17876664A号商标、第29007509号商标、第4536711号商标、第62124704号商标、第64229037号商标、第64243541号商标、第227381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不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十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五在“数据处理设备;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人脸识别设备;闪光信号灯;导航仪器;录音装置;放大设备(摄影);测绘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线;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放大器;电动调节装置;遥控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灭火器;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报警器;眼镜;太阳能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十六在“数据处理设备;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人脸识别设备;闪光信号灯;导航仪器;录音装置;放大设备(摄影);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线;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放大器;电动调节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灭火器;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报警器;眼镜;太阳能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前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计量仪表;电度表;电缆;电线;绝缘铜线;荧光屏;视频显示屏;显示数字用电子显示屏;遥控装置;电子钥匙(遥控装置);家用遥控器;光学纤维(光导纤维);避雷针;避雷器;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声音警报器;报警器;电警铃;电子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电铃按钮;门窥视孔(广扩镜);电门铃;烟雾探测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六至十、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NC”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文字“CNC”、引证商标二显著文字“CNC”、引证商标四显著文字“CNNC”、引证商标六“CNNC”、引证商标七显著文字“CNC”、引证商标八“CNC”、引证商标九“CNC”、引证商标十“CNG”、引证商标十二显著文字“GNC”、引证商标十三“CNG”、引证商标十四“CNC”、引证商标十五显著文字“CNNC”、引证商标十六显著文字“CNNC”、引证商标十七显著文字“CNC”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六至十、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七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闪光信号灯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六至十、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七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六至十、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七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信设备;计量仪表;电度表;电缆;电线;绝缘铜线;荧光屏;视频显示屏;显示数字用电子显示屏;遥控装置;电子钥匙(遥控装置);家用遥控器;光学纤维(光导纤维);避雷针;避雷器;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声音警报器;报警器;电警铃;电子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电铃按钮;门窥视孔(广扩镜);电门铃;烟雾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CNC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