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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244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00:54关于第674244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54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24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6335号“HANRAY ELECTRONICE及图”商标、第13278808号“华东祥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图形外观和构图、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认读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