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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90699号“hfCas13M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02:02关于第67090699号“hfCas13M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22号
申请人:辉大(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90699号“hfCas13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无固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二、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相关介绍、词典查询结果、百度百科、相关报道、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hfCas13Max”,使用在指定的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药物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构成元素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hfCas13Max 商标 辉大(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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