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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52339号“南疆农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02: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10号
申请人:阿克苏市天脉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2339号“南疆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674791号“南疆”商标、第8341975号“南疆”商标、第11825287号“南疆对虾 海南省昌江南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12687893号“南疆第一园及图”商标、第55462019号“南疆甜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整体设计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浆果、新鲜水果制果篮、蘑菇繁殖菌、水果渣、活家禽、活动物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南疆农场 商标 阿克苏市天脉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