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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5541号“GREEN DAUGHT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03:08关于国际注册第1675541号“GREEN DAUGHTE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28号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5541号“GREEN DAUGHT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GREEN DAUGHTERS”组成,中文直译的含义为“绿女儿”。“GREEN DAUGHTERS”或其中文直译“绿女儿”均非固定词组,而是由申请人臆造的、具有很高显著性的短语。“GREEN”一词是对申请商标后半部分“DAUGHTERS”的修饰,并非是对其指定商品特点或质量的描述。即使将“GREEN”一词单独割裂开来,当其使用在第8类及第21类商品上,“GREEN”一词对这些商品的质量没有任何描述性。对于第3类和第5类的商品,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即为天然的,绿色的,不含化学添加物的产品,申请人将会去做限定,将商品限定为均不含化学添加物的。届时,即使将“GREEN”一词单独割裂开来,其也是真实描述了指定商品的特点,并不会产生误导。此外,经查询,在第3、5、8、21类上,已经有大量含有“GREEN”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将向WIPO提交申请,将第5类指定商品“具有美容功效的膳食补充剂”进行限定,限定后的商品将符合《商标法》第2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8、21类复审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美容功效的膳食补充剂”商品表述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中包含“GREEN”,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3、5、8、21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8、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 商标 KERSTIN GUTZEIT-L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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