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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96509号“小天鹅CYGNET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04: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64号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96509号“小天鹅CYGNET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茶;茶饮料;糖;龟苓膏;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饭;谷类制品;面条;食用淀粉;冰淇淋;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复审的“调味料;调味酱汁”商品与第159002号“天鹅SWAN及图”、第289411号“天鹅牌TIANEP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与复审商品类似的第1966035号“小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4101号“小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二十四、第693367号“天鹅S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1954099号“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提出撤销申请,上述引证商标权利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调味料;调味酱汁”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三、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日,第61313373号“小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6054924号“天鹅吐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3、至本案审理之日,第5933760号“小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826125号“皇家小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十三、三十、三十一未获得或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茶;茶饮料;糖;龟苓膏;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饭;谷类制品;面条;食用淀粉;冰淇淋;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复审的“调味料;调味酱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二十四、第303570号“天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以外的引证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二、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以外的引证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小天鹅CYGNET ”与引证商标二、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均含有文字“天鹅”,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调味料;调味酱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小天鹅CYGNET 商标 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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