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66423号“VIS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06: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024号
申请人:上海米之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6423号“VI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75518号“V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VISA”品牌的延续,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申请商标只是作为区别其他商标的标识,在实际社会实践生活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经查询,许多带有“VISA”的商标均已成功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文字“VISA”构成,“VISA”在信用卡等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近年来,信用卡支付、在线支付等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或消费时的重要支付方式。该英文用于所报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商标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VISA 商标 上海米之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6271991号“CM Cozy Mo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