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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9017号“CUBIT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08:51关于国际注册第1659017号“CUBIT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35号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9017号“CUBIT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眼镜制品(eyewear)”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82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34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不同,二者在隔离的状态下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除“眼镜制品”以外的复审商品、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申请人官网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百度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制品”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制品”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和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