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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78539号“星辰大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09: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56号
申请人:舟山普陀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78539号“星辰大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4551334号“星辰大海STARRYOCEANS”商标、第15229618号“星辰海”商标、第56771576号“星辰大乔”商标、第55901200号“星光大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书写本;书签;明信片;日历;雕版版画;笔架;文具”七项商品的注册,声明保留“地图册;海报;石印石”三项商品上的注册,放弃后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在“书写本;书签;明信片;日历;雕版版画;笔架;文具”商品上的注册,声明保留“地图册;海报;石印石”三项商品上的注册,故对其在“书写本;书签;明信片;日历;雕版版画;笔架;文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印石”商品经审查已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图册;海报”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地图册;海报”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写本;书签;明信片;日历;雕版版画;笔架;文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图册;海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星辰大海 商标 舟山普陀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