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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48016号“幸福牌 幸福的冒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11: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91号
申请人:广州前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48016号“幸福牌 幸福的冒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23200号“幸福尔”商标、第16085681号“幸福尚品”商标、第16483951号“幸福堂”商标、第28160721号“幸福世纪”商标、第27771700号“幸福严选”商标、第33125949号“真幸福”商标、第16154023号“好幸福”商标、第15414390号“幸福公社”商标、第30833520号“幸福计划”商标、第23616164号“小幸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幸福牌”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文字“幸福尔”、“幸福尚品”、“幸福堂”、“幸福世纪”、“幸福严选”、“真幸福”、“好幸福”、“幸福公社”、“幸福计划”、“小幸福”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幸福牌 幸福的冒泡 商标 广州前卫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