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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07759号“合景 ONE 6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13: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37号
申请人: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07759号“合景 ONE 6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合景 ONE 68”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由于“ONE”、“68”属于常用字,显著性较弱,而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21339号“合景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561896号“O1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648923号“ONE BOUTIQ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967033号“ONE十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16132号“ON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144237号“ONE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750008号“ONE·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G1258197号“ON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4350084号“O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2893430号“ON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126509号“一号专车ONE 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698283号“6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648378号“6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4395209号“68 °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商标含义、呼叫及设计上都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早已对“合景 ONE 68”进行大量的宣传和使用,一旦不能注册,对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合景 ONE 68”在360、百度等搜索引擎的相关信息截图以及各大媒体对申请商标的报道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合景”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文字“合景科服”之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在相同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四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合景 ONE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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