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20887号“韩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14: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43号
申请人:香港韩秀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嘉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20887号“韩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0105416号“韩秀HASIU”商标、第16352282号“韩秀”商标、第38708663号“韩秀HANXIU”商标、第40728617号“韩秀HANDS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复审商标在灯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至四已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韩秀”为中华英烈网记载的烈士,该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2023年7月21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新的申辩意见。申请人的申辩意见认为,申请商标“韩秀”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申请商标有具有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至四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22年12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过法定宽展期内,但期满未续展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韩秀”为中华英烈网记载的烈士姓名,该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此外,因引证商标一的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韩秀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6414041号“塞上星光SAISHANGSTARL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