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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125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14:35
YILA意拉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十分相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风力发电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风力发电设备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热喷枪(机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YILA意拉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