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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709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18:13
什方电气SHIFANG ELECTRIC及图、第15277983A号图形商标、第20717032A号“SILERGY及图”商标、第18179797号“Sndwangao 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取得了社会公众普遍较好认可和评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