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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15177号“中玖鉴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19: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88号
申请人:安徽玖势老酒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5177号“中玖鉴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8196号商标、第47035951号商标、第93245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商标信息、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4月20日,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测试、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鉴定;古玩鉴定;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珠宝鉴定;古玩鉴定;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中玖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