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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48769号“整点比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20: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06号
申请人:北京整点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龙京慧泽(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8769号“整点比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66268号“整点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整点比萨”作为商标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且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整点比萨及图 商标 北京整点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