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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2312号“MENGXIAON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23:21关于第67162312号“MENGXIAON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48号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2312号“MENGXIAON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7041783号“娃娃蜜语WA WA MI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G10418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81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940982号“嘻嘻兔 RUNRABB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6633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471955号“吚吖小兔YIYAXIAOT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婴儿食品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