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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70024号“皇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24: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64号
申请人:王坤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70024号“皇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皇父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皇父的百度百科介绍;关于宁夏固原皇甫谧故居及在当地形成特定的地域文化的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皇父”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