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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75493号“海尔 一个世界 一个家Hai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24: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20号
申请人:陈保宁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75493号“海尔 一个世界 一个家Ha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2320号“海尔”商标、第4534801号“海尔”商标、第61084245号“海尔”商标、第65227636号“HAIER”商标、第15649977号图形商标、第866388号图形商标、第4534746号“HAIER”商标、第15649954号“HAIER”商标、第66201556号“HAIER丰海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注册的商品完全不一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安全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海尔 一个世界 一个家Haier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