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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2706号“小南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25: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14号
申请人:重庆致中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2706号“小南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小南姜”系植物名,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经与相关公众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南姜”使用在指定的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是对其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表述,而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小南姜 商标 重庆致中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