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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51973号“子午宠医MERIDIAN AN-HE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28:00AN-HEAL+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12号
申请人:李柯南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51973号“MERIDIAN AN-HEAL 子午宠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265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在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查询单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饲养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饲养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动物饲养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另,该标志与红十字标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之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