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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369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29:05
魔砖 MAGIC BRIC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资料;申请商标的欧盟注册证;引证商标一及其所有人相关材料;申请人品牌介绍、宣传展览材料;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扬声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耳机;扩音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