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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34611号“慕妍物业 Muyan Proper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29:59Property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70号
申请人:贵州慕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远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34611号“慕妍物业 Muyan Proper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暗示了申请人服务属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335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地域差异明显,消费群体不同。三、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资质证书、相关使用照片、招标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设计、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