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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59507号“雨友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31: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54号
申请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政信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陕西雨友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5日对第49759507号“雨友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集防水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始创于2000年,申请人的防水产品曾获多项荣誉。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36615号“雨水情 YSQ”商标、第7352612号“雨水情 YSQ”商标、第17857071号“水有情 YSQ”商标、第18449084号“雨中情 YZQ”商标、第25283477号“雨水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经营者,二者商品共存于市场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经济利益和商誉受到损害。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详情对比;文字解释;产品图片;商标使用材料;对外销售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资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商注册地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营范围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异议决定书中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及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19类“沥青”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防水卷材”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沥青;建筑用沥青纸;防水卷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防水卷材;建筑用沥青制成物;建筑用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火水泥涂层;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耐火纤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在“沥青;建筑用沥青纸;防水卷材”等商品上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作出认定,保护了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针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火水泥涂层;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耐火纤维”商品是否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防火水泥涂层;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耐火纤维”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曾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防火水泥涂层;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耐火纤维”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雨友情 商标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