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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7130号“池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31: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06号
申请人:李虹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7130号“池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40305号“池”商标、第55671501号“池池号”商标、第58636761号“池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向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对一联系,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收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池池”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汉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池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