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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346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32:26关于第675346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34号
申请人:浙江天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权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4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8123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防热辐射合成物;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锅炉隔热材料;防污染的浮动障碍物;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绝缘材料;电介质(绝缘体);绝缘用金属箔;绝缘用玻璃纤维织物”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一刻厨神 商标 浙江天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