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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1587号“一方云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34: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84号
申请人:深圳市一方云居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1587号“一方云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特创意,具备明显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6006号“一訸云居YI HE YUN JU及图”商标、第62143279号“一方云拾”商标、第62143316号“一方云拾 Yi fang yun shi及图”商标、第62862187号“一方云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申请商标经过前期的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市场,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已经拥有了大量的客户群体。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产品包装证据;企业介绍证据;荣誉证书、奖杯证据;展会证据;赞助活动证据;宣传推广视频证据;文章宣传;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一方云居”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中文部分“一方云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茶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最终生效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一方云居 商标 深圳市一方云居茶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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