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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13733号“三缺一啤酒公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34: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95号
申请人:李丰 委托代理人:山西启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13733号“三缺一啤酒公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6776750号“三缺一”商标、第47414803号“三缺一”商标近、第43883955号“3缺1”商标、第47424266号“三缺一”商标、第39025108号“三缺一”商标、第22268059号“三缺一创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字节呼叫和显著识别部分区别明显,并未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引证商标标一至六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