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183496号“舒心升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36: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16号
申请人:舒信(广州)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卫士知识产权服务(云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3496号“舒心升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2408号“舒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753506号“舒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403816号“舒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经营范围及使用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包含相同文字“舒心”,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儿童动物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舒心升学”构成,将该文字作文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辅导(培训)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舒心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