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708323号“ZHEJIANG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36:36ENVIRONMENTAL MONITORING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38号
申请人: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08323号“ZHEJIANG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221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10250号“YAR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896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经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章程、微信公众号截图、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天眼查查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淮安民生康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8月27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淮安民生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三已无权利主体。在此种情况下,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其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城市规划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外的材料测试、科学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城市规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外的材料测试、科学研究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