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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1154号“宇航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38: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377号
申请人:武汉天迅迈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方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1154号“宇航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稳定的指向与联系,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公司环境照片、宣传页、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宇航社 商标 武汉天迅迈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