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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69148号“拖车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38: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41号
申请人:蒙阴华太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69148号“拖车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申请商标在APP上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拖车慧”使用在“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拖车慧及图 商标 蒙阴华太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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