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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64104号“中航甄选 一站式农产品甄选平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40: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496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航天智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64104号“中航甄选 一站式农产品甄选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产品原型设计;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技术研究;消费品安全测试;艺术品鉴定;质量控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921号“中航”商标、第65618765号“中航无人机 AVICUAS”商标、第64148045号“中航”商标、第13381585号“中航工业”商标、第9229037号“中航工程”商标、第8325071号“中航咨询”商标、第11193666号“中航节能”商标、第8325070号“中航勘察”商标、第6912410号“中航物业”商标、第12219289号“中航设计”商标、第13321727号“中航国际 AVIC INTL”商标、第8325088号“中航规划”商标、第8562364号“中航幕墙”商标、第8325089号“中航总成”商标、第6231602号“中航智能”商标、第6912414号“中航地产”商标、第12790356号“中航建投”商标、第12790418号“中航设备”商标、第9229040号“中航规建”商标、第11248290号“中航城”商标、第170525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2. 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产品原型设计;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技术研究;消费品安全测试;艺术品鉴定;质量控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二十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中航甄选 一站式农产品甄选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