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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13335号“MI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40: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28号
申请人:韩国烟草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13335号“MI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41102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凡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