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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008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44:15关于第685008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91号
申请人:茅坦厂控股(安徽)股份公司;国际茅台乡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08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不是图像商标,申请人实际没有申请汉字商标及图像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有关说明文件:商标全球统一规范说明B-2.pdf》与《补正说明》;专利申请如SG10201811045W与US16508240;公司商号;公司官网链接;其他国家及地区商标证书及作品登记证书;《最高院庭审现场》视频链接;行政复议申请书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图形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此外,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天翼之星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