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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4195号“JINK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45: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26号
申请人:上海今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4195号“JINK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62378981号“金恺”商标、第7237151号“晋开 JK”商标、第10075794号“JIN MAI”商标、第31860537号“JINKUI”商标、第13413158号“JUNKAI”商标、第595211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但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主要认读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虽未满一年,但其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JINKA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