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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9586号“OL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46: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904号
申请人:奥乐坦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9586号“OL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35938号“L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40923号“TL及图”商标、第8460353号“L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驳回通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旅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背包、钱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OLT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