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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93377号“名人名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47: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924号
申请人:吴春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3377号“名人名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臆造性商标,具有丰富内涵,并非服务品质的描述性语言,与核定使用的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毫无关联,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对引证第4480063号“名人名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80065号“名人名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59125号“名人名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5490号“名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827333号“名人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704544号“名人车饰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935301号“名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702950号“名人午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152651号“名人绣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服,申请复审。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未满一年,引证商标七处于等待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九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继承和延续,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名人名宿”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的误认,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八、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八、九均含有“名人”文字,其在文字组成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八、九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名人名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