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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9298号“THE FACE SHOP CLEAN BEAU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49:00关于国际注册第1659298号“THE FACE SHOP
CLEAN BEAU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64号
申请人:LG H&H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9298号“THE FACE SHOP CLEAN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THE FACE SHOP”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CLEAN BEAUTY”含义为干净美丽或清洁美丽,常用于化妆品领域,是对指定商品所含功能的真实描述,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2482188号“THE FACE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8767433号“CLEAR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需等撤三结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上的复审申请,国际局针对该项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呼叫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的家用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的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中的“CLEAN BEAUTY”含义为干净美丽或清洁美丽,用于指定的家用肥皂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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