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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93524号“金花茶仓 195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51: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38号
申请人:湖南省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兴恒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3524号“金花茶仓 195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73220号“金花”商标、第26680614号“金花”商标、第3329016号“金花”商标、第22229292号“金花吸油OUNAIXIANMIAOTIAOSHUANG”商标、第11406993号“金花茶语”商标、第615599号“金花茶”商标、第13033399号“金花秀身”商标、第56813509号“麦力得 金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续展专用权至2032年10月29日,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生理裤;宠物尿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用生理裤;宠物尿布”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
申请商标“金花茶仓 1958”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且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亦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因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0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金花茶仓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