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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2313号“X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51: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99号
申请人:成都悦动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2313号“X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XAudioPro”的英文简写和品牌LOGO,为独创设计产生,凝聚了自身独特的创意来源和产品特性内涵,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6170045号“XA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小程序截图、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XA”置于图形设计中,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XA”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XA”文字构成相同,且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台即服务(P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XA及图 商标 成都悦动未来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