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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505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52:10关于第655505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87号
申请人:荆门市陈子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505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02286号、第25401587号、第41429991号、第11988989号、第620882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五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舒跃 商标 荆门市陈子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