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749383号“LEE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54: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77号
申请人:义乌市廉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9383号“LEE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276号“LEE”商标、第1333582号“LEE”商标、第4563343号“LE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方面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唯一对应关联。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组合构成及排列顺序等方面较为近似,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男式上衣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衬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别。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栗可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LE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