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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0962号“QH KY 奇货可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55:43关于第67710962号“QH KY 奇货可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58号
申请人:上海地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0962号“QH KY 奇货可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96693号“奇货可居qihuoke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并未对指定使用的服务的内容特点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具有欺骗性,也无误导之嫌。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奇货可遇”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奇货可居”在文字构成及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QH KY 奇货可遇 商标 上海地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