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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74472号“川奥体育CA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55: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91号
申请人:广东川奥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盛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74472号“川奥体育CA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援引了第23653222号、第59071347号、第23764068号、第27812983号、第3504414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胶跑道、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塑胶跑道、锻炼身体肌肉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川奥体育CATY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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