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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62728号“小糖甄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56: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92号
申请人:杭州小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62728号“小糖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09860号“小塘”商标、第16336793号“小小糖”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电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小糖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