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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51620号“普世老民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58: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349号
申请人:石林普世老民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苏邦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1620号“普世老民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直接描述性内容,而是暗示性词汇,具备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营场所照片、税务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普世老民族”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普世老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