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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18489号“蒙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58: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40号
申请人:高远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18489号“蒙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65805号“蒙特兴”商标、第47696670号“兴蒙太极鳝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为申请人主打品牌。在先案例中类似商标已被予以初步审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蒙兴”与引证商标一、二“蒙特兴”、“兴蒙太极鳝鱼”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