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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115782号“MANAGE YOUR SK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00:37关于国际注册第1115782号“MANAGE YOUR SK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39号
申请人:DR. SPILLER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15782号“MANAGE YOUR S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德国领先的欧洲护肤品牌公司,为各种皮肤状况提供解决方案,申请商标整体可理解为“男人年纪你的皮肤”,其使用在第3类“身体和美容护理用品”等商品和第16类“印刷品、文具、书籍装订用品”等商品上,对商品的特点不具有描述性,消费者亦无法通过商标含义将具体的商品联系起来。申请商标目前已经在澳大利亚、土耳其等国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独特设计,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03类和第16类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澳大利亚注册证、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小红书关于申请人商品的宣传、申请人销售证据、微博宣传证据、申请人销售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四个单词“MAN AGE YOUR SKIN”经上下排列而成,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类肥皂、第16类印刷品等复审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 商标 DR. SPILLER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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