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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49284号“永艺 科学护脊工学椅普及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01: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76号
申请人: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49284号“永艺 科学护脊工学椅普及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软垫”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54184号“永艺铂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将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03641号“浙永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二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73395号“艺永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音、形、义上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是“永艺”商标的在先权利人,申请人已注册“永艺”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更新迭代,“科学护脊工学椅普及者”是对申请人的介绍,申请商标的核心要素和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永艺”,申请商标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家具、椅子(座椅)、沙发、工作台、非金属密封盖、画框、竹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非金属门把手”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企业信息、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对照表、批复文件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对“软垫”商品的复审,故在该商品上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椅子(座椅)、沙发、非金属密封盖、画框、竹木工艺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永艺”与引证商标三“艺永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台、非金属门把手”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包含“科学护脊工学椅普及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永艺 科学护脊工学椅普及者